• 索引号 20210514-238579 发文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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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5号)、《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和《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有关约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文件目的

为做好我省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1.风险补偿对象。黑金发〔2020〕12号规定重点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困难企业以及吸纳就业多、资金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联发〔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黑金发〔2020〕26号将重点支持对象扩大至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以及具备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适度经营主体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纳入“企业池”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企业主个人名义取得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纳入重点支持企业范围(企业主限定为法定代表人或工商注册登记股份占比最大的个人股东,企业需提供该笔贷款用于本企业经营且该企业对该笔贷款负有偿还责任的承诺)。

2.风险补偿标准。省级财政部门、融资担保机构、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省行签署《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确认为不良时,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再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申请补偿。“总额限制”是指以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省行为单位,对2020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10%确定赔付上限;对2020年未完成“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确定赔付上限。当风险补偿资金赔付达到上限时,即终止补偿。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核拨与追偿。当单笔贷款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由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进行补偿。省财政厅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后,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相应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同时将拨付情况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同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2:1比例优先分配给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弥补损失。

(三)资金管理、绩效与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追偿资金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期间的贷款及申请资金情况,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建立相互通报代偿项目各自追偿情况的制度。有关部门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代偿项目相关资料、委托第三方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及时分配、返还追偿款的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将通过取消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链接: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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